压力设备CE认证PED指令
压力设备CE认证介绍:
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,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,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,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(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),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,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。
根据PED规范,高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
1、具备安全性
2、符合设计、制造、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
3、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
4、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
低于特定压力/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:
1、具备安全性
2、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、制造
3、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(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)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
4、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。产品可归类成五类:PED条款3.3(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),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。危险性越高,则分类等级越高,规定也就越严格。 |